经营管理签证发生了哪些变化?修订要点与Q&A整理。
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登陆基准省令等已于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修订。常勤员工的雇用、3000万日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日语能力、需专业人士确认的事业计划书等,都是即将申请或更新签证的人士需要掌握的变更要点。本页结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Q&A(共32问)进行了整理。
首先应了解的3个要点
以下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作为“咨询最多的问题”所公布的内容。对于修订后短期内无法满足新标准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容易被误解的要点。
5项许可标准发生了变化
以下是本次修订的5个核心要点,均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中的新许可标准。
常勤员工的雇用成为必须条件
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等机构,需雇用1名以上常勤员工。
注册资本等需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法人主体须为已缴纳的注册资本额(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个体经营者则须为确保经营场所、雇用职员薪资1年份、设备投资费用等投入事业的总额,均需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需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
申请人本人或常勤员工中,须有一方具备“日语教育参照框架”中B2水平以上的日语能力。
新增学历·工作经历要求
申请人需取得与经营管理或事业相关技术·知识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或具备3年以上的事业经营或管理经验。
事业计划书须经专业人士确认
所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其具体性、合理性及可实现性,须由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理士其中一方进行确认。
审查中确认的实务要点
除许可标准本身外,以下是申请及更新审查实务中会被确认的项目。
若以业务委托等方式进行,导致作为经营者的实际活动状况未被充分认可,则不会被认定为符合“经营·管理”的相关活动。
需确保与修订后规模等相符的经营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允许将自宅兼作经营场所。
施行日后,若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将无法从“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申请永住许可,也无法从“高度专门职1号哈”变更为“高度专门职2号”。
在留期间内若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国,将被视为在日本国内无实际活动情况,可能导致在留期间更新不被许可。
更新时会确认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适用情况,以及法人税、消费税等国税与法人住民税等地方税的缴纳情况。
需提交证明事业所需许可审批取得情况的资料。若因须取得在留许可后方能申请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取得,可在下次更新申请时再行提交。
Q&A 全32问
以下按类别整理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问答内容。点击感兴趣的项目即可展开查看答案。
符合许可标准的“常勤员工”,对象仅限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及持有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的外国人。持有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在此列。
- 雇用1名以上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作为常勤员工
- 雇用1名以上持有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已证明日语能力)作为常勤员工
- 雇用1名持有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未证明日语能力)以及1名持有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已证明日语能力)作为常勤员工
- 仅雇用持有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便已证明日语能力)
- 仅雇用持有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常勤员工,但未证明日语能力
基本上是指除休息日等之外,按照固定的工作安排,每日在规定时间内持续从事工作,并设定了与职务相应的薪资等。
- 工作天数每周5天以上且每年217天以上,每周工作时间30小时以上
- 入职后连续工作6个月,全部工作日出勤率达8成以上者,应给予10天以上的年假
- 作为雇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且每周规定工作时间为30小时以上
以“在职借调”“派遣”“承包”形式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被认定为所在经营场所的常勤员工。
不一定需要提交所有人的材料。只要能确认至少1人满足标准即可。
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等,确认所经营事业的规模是否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具体而言,法人主体需确认已缴纳的注册资本额(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个体经营者则需确认为确保经营场所、雇用职员薪资(1年份)、设备投资费用等投入事业所必需的总额。
即便结算期尚未到来,也需编制设立时或设立后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并提交。
不计入。法人主体的“投入事业所用财产总额”,是指已缴纳的注册资本额(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不包含在内。
不可以。法人主体须仅以注册资本额或出资总额进行判断,不能与员工薪资、办公场所维持费等投入额合并计算。
第1栏填写“申请相关事业所投入财产总额”,第2栏填写已缴纳注册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仅法人需填写),第3栏填写第1栏金额中申请人本人的出资额。
即便以管理者身份活动,也需满足注册资本等相关要求。
不可合并计算。需要其中至少一家公司的规模单独达到注册资本3000万日元以上。
需证明为确保经营场所、雇用职员薪资(1年份)、设备投资费用等投入事业所必需的总额。具体而言,需提交最近年度的结算文件,并视需要提交事业经费相关的收据等。
需具备“日语教育参照框架”中B2水平以上的日语能力。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外的人士,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2以上认定
- BJT商务日语能力考试400分以上
- 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居留20年以上
- 毕业于日本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
- 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
通过考试证明时需提交合格证或成绩证明,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时需提交能证明日语能力的身份及经历资料(住民票、毕业证明等)。申请表中需具体填写持有日语能力者的相关情况,例如“已雇用日本人”“经营者(申请人)已获得N2以上认定”等。
不符合。须完成小学及初中的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从初中插班的情况不符合该要求。
包括毕业于日本的高等专门学校或专门学校的人士(但持续以外语授课的课程,或通过函授方式完成的课程除外)。
设想为具备认定企业评估能力的公共资格持有者,截至施行日,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及税理士均符合条件。若施行后对象范围有变更,将在官网公告。
不可以。须为持有日本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或税理士资格的人士。
若为申请人所经营公司的董事或员工,从客观性角度考虑,不被认可为评估人。若为该公司的外部顾问,注册会计师或税理士可以作为评估人。
例如,将大部分业务委托给外部,申请人本人未实际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或未掌握具体事业内容、财务状况等本应由经营者掌握的信息等情形。
出于确保与修订后规模等相符的经营活动场所的考虑,原则上不被允许。
难以一概而论,但需要确保与修订后规模等相符、足以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场所面积。
需根据个别在留状况进行判断,但一般而言,若在所核定的在留期间内,累计出国(含视为再入国许可的出国)期间超过半数,除非具有正当理由,否则在更新审查中将被视为消极因素。
需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判断各外国人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或管理:从事业规模及业务量来看,各外国人从事经营或管理具有合理理由;各外国人所负责的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内容明确;各外国人因从事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而获得相应报酬。
国税:预扣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地方税:法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市区町村民税)、法人事业税
国税:预扣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地方税:个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市区町村民税)、个人事业税
无需提交各职员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但需提交说明不属于社会保险强制适用事业所的材料,以及经营者本人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
凡是依法负有缴纳义务的项目,均需全部提交。
劳动保险相关材料可在最近的都道府县劳动局取得,社会保险相关材料可在最近的年金事务所取得,国民健康保险相关材料可在最近的市区町村取得,预扣税(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地方消费税)相关材料可在最近的税务署确认,法人住民税相关材料可在都道府县税务事务所及市区町村确认。
若事先无法取得存在正当理由,请提交说明无法取得具体原因的文件(格式不限)。届时将在下次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确认取得情况。
需要所属机构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所属机构为法人时)以及证明所属机构公租公课缴纳义务履行情况的资料等。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说明页面。
对于在本次修订省令施行日前一日之前受理且审查仍在进行中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将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但即便依据修订前标准获得许可,施行日满3年后仍须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需特别留意。
在施行日满3年(2028年10月16日)之前,即便不符合修订后的标准,也将结合经营状况及满足修订后标准的可能性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许可。
若在《关于修订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相关公告的公告》(令和7年经济产业省公告第124号)施行日(2025年10月15日)之前,已凭确认证明书以“特定活动(44号)”身份在留的人士提出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将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此后已变更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提出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与原本就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相同,在施行日满3年(2028年10月16日)之前,即便不符合修订后标准,也将结合经营状况及满足标准的可能性等综合判断。
本页信息来源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登陆基准省令等修订的说明》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10_00237.html


